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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中心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中心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根据业务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疾控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中心全局性的建设、改革、人事等事项或决策;
(三)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中心内设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行政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中心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中心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涉及人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栏,会议,门户网站、移动信息平台等方式。
预公开时间自中心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预公开制度按相关程序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