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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作人员办事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全面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投诉内容
1、根据规定应该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而没有采取措施实行政务公开的,群众意见较大的;
2、不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等要求,给办事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工作作风拖沓、效率不高超过规定办事时限的责任事项拖着不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完毕又无正当理由的。
3、不秉公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等。
4、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其他行为。
三、受理程序
1、中心人事科、业务办公室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2、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转交有关科室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向投诉者回复。
3、对投诉问题的调查,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查证、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四、处理办法
对个人的处理:经济处罚、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调离岗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对科室(站)的处理:作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投诉电话: 0759-3637912、3637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