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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动我中心事务公开、行风评议工作,保证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及内容
中心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事务公开情况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
(一)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科室给予批评教育;各科室领导由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1、接待来访人员不热情,对办事群众询问的有关事项不耐心解释的;
2、对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而未能及时办理的;
3、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但没有向对方一次解释清楚,因而造成前来办事人员再次往返的;
4、工作消极推诿,出现有意刁难办事人现象的;
5、擅自离岗,出现找不到承办人现象的;
6、忽视办事程序,造成一般性工作失误的。
(二)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科室作出检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恶劣的;
2、对资料、手续齐全且符合行政法规,两次未能及时办理的;
3、对资料、手续不完备,但由于没有向对方解释清楚,造成前来办事人员三次以上往返的;
4、工作消极应付,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审批审核、监督监察等工作中没有明确责任和义务,出现错漏,群众二次举报表示不满的;
6、办理审批审核、考核验收发证等,无故拖延工作时限的;
7、搁置延误呈报上级研究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给办事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执行审批过程中,违反政策法规审批和审批失误等造成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3、不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和命令,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打击报复举报单位和群众职工的。
二、监督举报程序
事务公开监督举报程序分三部分进行:
①对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事务公开制度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其所在科室进行举报,科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②举报人对该科室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结果3日内中心人事科进行举报,由人事科负责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③举报人对中心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结果5日内向市卫生局纪检组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中心人事科 3637912
市卫生局纪检组334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