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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中心各科室(站)应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可采用的方式如:公开栏、中心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移动信息平台等。如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六、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尊龙凯时ag旗舰的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七、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中心各科室(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